针对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问题的函》,国家发改委复函指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发改委10号令)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同时明确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依据上述规定,由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已经充分公布了中标候选人的信息,保障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发改委10号令均未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据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