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推动我省政府采购监管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效率,现就我省实施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是广东财政工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努力实现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已实现与“信用中国”的信用数据对接,可实现查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供应商库”和“代理机构库”在库者的信用信息。采购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委托代理机构时,要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合理选择,以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要进行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系统予以记录。
三、实施通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通报机制,对采购人委托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业务、直接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供应商的中标、成交公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信用监管的重点对象。
四、实施时间。2018年6月20日起,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操作手册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域名为“http://www.gdgpo.com”或“http://www.gdgpo.gov.cn”)的“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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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