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371-2341GDGH51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检测耗材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04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其他原因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4-25 09:30:00,更正为:2023-05-04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3-04-25 09:30:00,更正为:2023-05-04 09:30:00。
(1)原招标文件中附表一: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六合一):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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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卡型,胶体金法; 2、▲产品运用免疫层析技术定性检测尿液样本中浓度大于等于300ng/ml的吗啡、浓度大于等于1000ng/ml的甲基安非他明、浓度大于等于1000ng/ml的氯胺酮、浓度大于等于500ng/ml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浓度大于等于50ng/ml的四氢大麻酚酸(大麻代谢物)以及浓度大于等于300ng/ml的可卡因,适用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3,4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或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六合一)的初筛检测;5—10分钟判读结果,操作简便; 3、4℃-30℃保存;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6、★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7、▲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 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 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
现变更为: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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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卡型,胶体金法; 2、▲产品运用免疫层析技术定性检测尿液样本中浓度大于等于300ng/ml的吗啡、浓度大于等于1000ng/ml的甲基安非他明、浓度大于等于1000ng/ml的氯胺酮、浓度大于等于500ng/ml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浓度大于等于50ng/ml的四氢大麻酚酸(大麻代谢物)以及浓度大于等于300ng/ml的可卡因,适用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3,4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或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六合一)的初筛检测;5—10分钟判读结果,操作简便; 3、4℃-30℃保存;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6、▲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 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
(2)原招标文件中附表二:吗啡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等其他试剂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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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吗啡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不小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4℃-30℃保存; 6、吗啡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7、检测试剂的膜条宽度不小于4mm; 8、▲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9、▲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11、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 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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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滴加式,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不小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4℃-30℃保存; 6、甲基苯丙胺最低检出浓度:1000ng/ml; 7、检测试剂的膜条宽度不小于4mm; 8、▲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9、▲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11、▲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 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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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不小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4℃-30℃保存; 6、氯胺酮最低检出浓度:1000ng/ml; 7、检测试剂的膜条宽度不小于4mm; 8、▲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9、▲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11、▲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 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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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麻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大麻最低检出浓度:5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中文标识; 8、▲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9.▲投标产品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须提供入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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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唾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卡型,10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原理:胶体金法,有效期≥24个月,检测样本:唾液; 3、检测原理:适应于人唾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4、▲胶体金法,可定性检测人唾液中不小于15ng/ml的吗啡(阈值)、不小于50ng/ml的甲基安非他明(阈值)、不小于100ng/ml的氯胺酮(阈值)及上述物质的代谢产物; 5、▲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6、★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7、▲提供投标产品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 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 8、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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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沙酮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美沙酮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标识; 8、▲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9、▲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须提供入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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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苯二氮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苯二氮卓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标识; 8、▲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9、▲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须提供入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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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丁丙诺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丁丙诺啡最低检出浓度:1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标识; 8、▲产品名称的表述符合《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中的要求,产品名称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准;(提供法院或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网页截图); 9、▲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入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6]1189号文件的附件“公安部吸毒检测试剂盒检查评比结果”的证明(须提供入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0、★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 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
现变更为: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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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吗啡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不小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4℃-30℃保存; 6、吗啡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7、检测试剂的膜条宽度不小于4mm; 8、▲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9、★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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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滴加式,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不小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4℃-30℃保存; 6、甲基苯丙胺最低检出浓度:1000ng/ml; 7、检测试剂的膜条宽度不小于4mm; 8、▲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9、★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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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不小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4℃-30℃保存; 6、氯胺酮最低检出浓度:1000ng/ml; 7、检测试剂的膜条宽度不小于4mm; 8、▲投标产品的检示窗必须有明显、易判读的中文标识; 9、★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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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麻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大麻最低检出浓度:5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中文标识; 8、★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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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唾液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卡型,10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原理:胶体金法,有效期≥24个月,检测样本:唾液; 3、检测原理:适应于人唾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4、★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5、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中文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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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沙酮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美沙酮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中文标识; 8、★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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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苯二氮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苯二氮卓最低检出浓度:30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中文标识; 8、★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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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丁丙诺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规格:25人份/盒,铝箔袋单人份包装; 2、产品由试剂卡、吸管、干燥剂组成。试剂卡由试纸条和塑料盒组成; 3、检测原理:胶体金法; 4、有效期大于等于24个月; 5、适应于人尿液的检测,无需处理,即开即用,5分钟内观察结果,2℃-30℃保存; 6、丁丙诺啡最低检出浓度:10ng/ml; 7、试剂卡上有检测项目的中文标识; 8、★产品具有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注册证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图。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 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
(3)原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技术部分
对采购需求参数的响应程度(28分) |
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附表二”参数要求进行评审: 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28分。 (1)本项目共有31个“▲”号条款,满足1项得0.5分,最高得15.5分。 (2)一般技术参数(“▲”条款除外)全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12.5分;有1-3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8分;有4-6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4分;有7-10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有11(或以上)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上述“项”所指为各采购需求参数条款中的最末级条款项。 注:采购需求书中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作为依据。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现变更为:
对采购需求参数的响应程度(28分) |
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技术标准与要求中“附表一、附表二”参数要求进行评审: 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28分。 (1)本项目共有5个“▲”号条款,满足1项得1分,最高得5分。 (2)一般技术参数(“▲”条款除外)全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23分;有1-3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15分;有4-6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6分;有7-10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有11(或以上)项技术性能响应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上述“项”所指为各采购需求参数条款中的最末级条款项。 注:采购需求书中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参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作为依据。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4月14日
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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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4日